修訂「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」部分規定,自即日起生效

一、科技部來文公告修訂「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」部分規定,自即日起生效。

二、本次修訂作業要點如下,詳細之修訂前後內容對照請見附件一、附件二。

1.第五點:審議委員人選由「「各大學教授、研究機構研究員」改為「教育部代表、學者專家」。

2.第十二點第二款:處分方式增加「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、獎勵(費)」。

3.第十三點為新增條文: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審議作成處分建議者,經審議會視情節輕重決議後公開相關資訊。

4.第十七點第二項:

(1)將「重大管理疏失」增列為扣減管理費之事由。

(2)管理費之減撥由「自次年度起減撥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費」改為「追回或減撥本部一定期間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部分管理費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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