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6年5月16日疾管感字第1060500267號函﹝附件一﹞,輸出入研究用非感染性研究用人類細胞株,免向衛生福利部疾管署申請許可,請查照。

二、唯,本國人類胚胎幹細胞株之輸出,依衛生福利部「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」第5條規定:仍維持不得輸出﹝附件二﹞。相關CDC新修訂之「感染性生物材料暨傳染病檢體輸出入管理規定」,已於日前院內公告,同仁亦可至CDC全球資訊網(www.cdc.gov.tw)之「專業版首頁>通報與檢驗>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」專區,自行瀏覽下載。

三、慢病毒(lentiviral vector)依「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作業要點(105.12.5)」所指示[附件三],為RG2等級生物材料,凡持有者須經過事先審核(新增申請)才能生產或購買;擁有期間尚需每季回報機構生物安全會(填具回報單);實驗操作必須在BSL2以上實驗室進行。

附件:

您目前位置:Home News and Events 自106年6月1日起,輸出入研究用人類細胞株 及 生物安全相關變革